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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報廢財產拍賣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730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報廢財產拍賣公告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產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

二、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00年9月6日上午10時0分正在本所4F會議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同一時段同一地點開標。

三、 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 100年9月5日12時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機關(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電話(02)2226-6555)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

五、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 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三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應自行清運。【※本批標售標的物,如無人郵遞投標,本機關將改以現場喊價方式辦理(現場喊價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詳後附件)】(備註:此作業方式,由本機關視實際業務須要採用)。

七、 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 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地址。

(四) 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 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 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 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九、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以掛號函件於開標前一日寄達本機關或其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十、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十一、 開標決標:由本機關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當眾點明開啟標封審查。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一) 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二) 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六點規定者。

(三)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四)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五) 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定之格式不符者。

(六)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十三、 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四、 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十五、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100年9月13日(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前持機關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所出納或指定銀行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 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 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七、 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八、 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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