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政策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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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2日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編輯委員會
總召集人 江宜樺
副總召集人 李安妮 張 珏
各篇執筆人
總論 李安妮
專論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黃長玲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莫藜藜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張瓊玲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黃馨慧 方念萱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王珮玲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張菊惠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彭渰雯
指導單位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執行單位 內政部社會司
編輯單位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地 址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號9樓
電 話 (02)2321 – 2100
網 址 http://www.womenweb.org.tw/wrp.asp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目 次
總論 .............................................................. 01
專論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 23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 33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 45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 55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 65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 75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 91
總論——
邁向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國際接軌 全球同步
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為保障全球婦女基本權利、爭取婦女參與發展機會、促進世界和平、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聯合國先後召開四次重要的世界婦女大會,以及一次特別會議。從歷次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後續所提出的行動方案中,不難發現婦女人權的思潮隨著時代在變化,婦女議題的範圍也隨著發展的腳步在擴充,婦權運動的策略更隨著性別平等的進程不斷調整。
1975年所舉行的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主要目的在透過全球對話的展開,喚醒各國政府與人民對性別歧視持續的關注。會上通過「墨西哥宣言」,除肯定婦女在發展與和平上的貢獻外,也重申婦女所追求的平等地位,指的是人的尊嚴、價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權利、機會和責任的平等。同時訂定1976年至1985年為「婦女十年」,要求各國在此期間修訂法律,保障兩性能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資源。此外,為完成婦女十年的目標,大會亦通過「世界行動計畫」,將保障婦女獲取公平權利與資源的重點放在受教權、就業權、醫療照顧、居住、營養以及家庭計畫等方面。此次會議有兩大觀念性的突破,一是揚棄女性天生為弱者的觀念,認為女性應與男性享有等同的權利與資源;另一則是女性的各項發展必須透過自身的積極參與方能達成。
1979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此公約具有相當約束力,簽署國有義務每四年必須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來說明執行公約內容的進度及遇到的困難;此外公約的議定書中,更允許受到性別歧視的
婦女可以提交申訴書給國際公約組織。自此,婦女人權就擁有相同於其他人權的個人申訴程序。為了建立該公約在國際婦女社群中的共識,遂於1980年再度召開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在此次會議的討論中,與會者體認到婦女本身事實上未具足夠能力去實踐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因此重新思考「單純保障婦女權利」和「促進婦女行使權利」二者間的差異,提出了阻礙婦女行使權利的主要障礙包括:缺乏男性的參與、女性政治參與意願低、女性不具決策權與經濟自主權、女性實際需求未被揭示、缺乏配套措施(如托育)來支持女性的各種活動參與等。為此大會並通過「聯合國婦女十年後半期行動綱領」,強調以就業、保健與教育作為婦女發展的重點。
1985年所召開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適逢「婦女十年」期程結束的關鍵時刻,於是藉著CEDAW這項工具,回顧並評價「婦女十年」的成效為大會揭開了序幕。根據聯合國的報告指出,過去十年的目標雖在提升婦女地位,但結果卻只有少數婦女因此受益,尤其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仍嚴重處於邊緣位置。會上於是提出了「奈洛比前瞻性策略行動方案」(Nairobi Forward-Looking Strategies,簡稱NFLS),對未來婦女運動的藍圖規劃出新方向,將解決問題的策略從改善個人條件導向,調整為改變整體結構導向,也讓婦女議題成為人類發展的重要議題。換言之,有關婦女權益問題不僅要在傳統的家庭、就業、健康、教育、社會服務領域中被關心,甚至在工業、科學、通訊及環境各種領域中都要被討論。同時也開始發展「性別統計與分析」與「性別預算」等基礎工作。此外,聯合國大會也督促所屬組織成立各種婦女相關的工作小組,使婦女議題真正落實在個別組織的行動方案中。
這些接續不斷的努力,雖使全球婦女在各方面的條件及擁有的資源上都有相當程度的提升,但各國仍普遍存在著性別不平等最基本的結構性問題,那就是世界上絕大部分影響人民生活的決策還是由男性所主導,幾乎完全缺乏女性觀點及女性經驗。因此,如何增進女性參與決策的能力與機會,並讓各項重要決策過程中能多一些以女性價值為主體的政策輸出,就成為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核心思維。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貢獻,在於它成就了一個全新的全球性承諾,也就是「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Beijing Declaration & Platform for Action,
簡稱BPfA)。與會者企圖運用性別主流化策略,將婦女的觀點、議題與權利融合在社會各面向、各層級以及各領域中。這樣的轉變也代表了對婦女權益的再認識,不但肯定婦女議題是人權議題,也宣示了性別主流化工作的推動是跨世紀全球的重要課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設置中央與地方一個可運作的性別平等機制,也被列為綱領中12項重要領域之一。除此之外,此次大會還展現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參與式民主典範。從世界各地齊聚了有史以來最多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她(他)們不但實際參與了行動綱領的討論與制定,並成為各國政府往後在實踐政治承諾時的有力監督者。
事實上,在此同時聯合國對於「發展」的詮釋,也有許多的省思。從聯合國開發總署(UNDP)歷年所發展出用以測量國家發展程度的指標觀之,1990年之前「國內生產毛額」(GDP)1是唯一的指標;之後提出「人類發展指數」(HDI)2,將人類壽命與受教育程度等攸關生活品質的指標項目列入,使GDP不再是唯一指標;此外也建構了「性別發展指數」(GDI)3、「性別權力測度」(GEM)4與「性別不平等指數」(GII)5,使發展結果帶給不同性別間的效果得以展現。2000年之後更提出以人本取向與環境關懷的「千禧年發展目標」(MDGs)6,做為世界各國往後15年的發展方針,而其中有六大目標更是與婦女發展息息相關,或直接揭示性別平等為發展要項。回顧這段歷史進程,無論從婦運的軌跡,或從對發展內涵的詮釋來看,在在顯示出兩項無可逆轉的事實:一是人類的未來已不再由單一性別來主導,而將會是一個性別平等參與共治共決的社會;另一則是經濟發展的果實必須為全人類所共享,而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在維持一個萬物共生的永續環境。整體而言,這是一個從立法保障婦女權利,到促使女性有效行使權利的過程;也是一個從聚焦於婦女議題到聚焦於性別議題的過程;亦是一個性別議題從邊陲到主流的過程;更是一個從鼓勵女性參與,到追求典範轉移的過程。
1 GDP全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
2 HDI全文:Human Development Index
3 GDI 全文:Gender Development Index
4 GEM全文: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5 GII全文:Gender Inequality Index
6 MDGs全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臺灣經驗 迎頭趕上
至於我國婦女權益的發展歷程,早年由於受到國內外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婦運的動能幾乎全部來自民間的少數婦團,多數婦女團體都著重於傳統救濟或支援性質的服務提供。解嚴後至1990年代初期,婦運的街頭抗爭與立法遊說同時進行,在社會倡議之外,雖然開始出現修法成果,但是尚難深入政府體制、撼動社會既有的性別關係。1990年代中期之後,隨著解嚴及民主體制的成長與發展,民間婦女團體與政府的關係,也在批判對抗之外,出現參與治理的夥伴關係,開始產生對政策的影響力,修法與制訂新法的成果也持續累積。1997年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婦權會)成立後,民間婦女團體逐漸以行政院婦權會做為參與式民主的平臺,開始嘗試運作這項新夥伴關係。2003年透過「國際婦女論壇-性別主流化之臺灣願景」會議的舉辦,此一民主平臺發揮了進一步的功能,不但將國際間新興婦女議題置入國內相關議程,也更積極的將聯合國性別主流化的各項作為,實踐於政府體制中。政府部門對於性別主流化的推動,不但加速了臺灣婦女權益的進展,擴充了婦女議題的範圍,也提升了婦運對政府體制及臺灣社會的影響力。更使我國在前述各項國際評比的分數和排名均有相當不錯的表現。這些努力的過程與具體的成果可從下列三個面向來說明:
在法律制度規範方面
我國與婦女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早在1947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也就是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臺灣婦女團體力量的蓬勃發展,更深刻影響法律修正的趨向,包含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年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婦女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1998年之19.1%成長至2008年的30%以上。而「地方制度法」亦於1999年明定地方議會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也使女性在地方的參政及當選率得以提高。
除了婦女參政權之外,1990年代之後所訂定十多項改善婦女處境相關法
案,使婦女在人身安全、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療等各領域獲得進一步保障。其中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確保婦女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更明訂不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體系中應享有的權利。而民法親屬篇的多次修正,包括修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確保已婚女性財產自主權,也彰顯對家庭主婦無酬勞動之經濟安全保障;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了傳統父系的思維。此外,考試院在2006年至2007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試性別限制的規定,目前除監所人員考試因工作內容的特殊性仍有性別比例限制外,其他國家考試項目已全面取消性別限制,也稱得上是對營造兩性公平機會邁進一大步。這些法律制度的變革,皆透過不同婦女團體與專業工作者和政府部門的持續對話、協調、合作,才使法規得以更臻完備。
這種公民社會與政府部門的良性互動也充分體現在CEDAW公約的推動歷程。為促使「女權即是人權」的概念成為社會共識與基本價值,透過政府部門與婦女團體對立法部門的遊說倡議,終於在2007年促成通過CEDAW公約。而政府亦於2009年首度完成CEDAW國家報告,並展開公約條文國內法化的研擬。同年民間婦團也提出了「替代報告」。2011年立法院通過CEDAW施行法,使該公約成為我國保障、促進、發展婦女平等權利的重要準則。由此可知,女性權益保障的實踐已然成為跨越不同政黨的共同理念,並為臺灣社會共享的基本價值。
在政策決策機制方面
行政院於1997年設置婦權會,1999年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權基金會),可說是民間參與政府決策機制推動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的開端,2006年底行政院婦權會更進一步促成中央各部會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並推動性別主流化計畫。自此,我國攸關婦女權益政策就由行政院婦權會協調各部會加以推動,並由部會性平小組擔負婦權與性平相關業務之諮詢、規劃、宣導及審議工作。此外,還透過婦權基金會成立政策溝通平臺,擴大民間意見的參與。在此同時,地方政府也陸續成立由首長擔任召集人的縣(市)婦權會,並循行政院婦權會兩性共治、政府民間合作的運作模式,推動地方上的婦女權益
工作。這些決策機制的設置有兩項重大意義:一是透過多數婦女的參與,提高了決策過程的透明度,進而降低缺乏信任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另一則是藉著吸納許多婦女參與體制內的決策制訂,而形塑出一種嶄新的婦女參政模式。然而,不可諱言的是,上述這些機制均屬非專責性質,經常予人力猶未逮的遺憾。
有鑑於此,政府與民間婦女團體歷經13年的不斷對話,終於在2010年1月經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於行政院院本部設置專責的「性別平等處」,以充實婦權會及性別平等業務之運作功能,並維續現有任務編組性質的行政院婦權會。期待未來組織改造完成後,行政院婦權會(未來為性別平等會)、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婦權基金會能妥善合作,於任務相同處分工、功能相異處互補,再加上部會性平小組的配合,一個具本土特色的性別平等專責機制將建構完成。事實上,此一發展趨勢與國際組織推展性別主流化的策略相當近似。如聯合國於2010年所成立的「UN Women」,就是在檢視其現有的婦女與性別相關機構之功能、角色和整體運作流程後,整合成一個不但層級高且可完整運作的實體。這個歷程顯示無論在國內或國際組織的層次上,對於性別治理的議題,已從單純的訴求參與提升到實質的追求轉型。
在施政政策主軸方面
除了法律制度的增修與決策機制的建構外,我國攸關提升婦女權益與促進性別平等的施政作為,在行政院婦權會成立後,主要是透過該委員會向政府提出相關的各項政策綱領與建言,如2000年所提出的「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2004年通過的「婦女政策綱領」,以此作為國家婦女權益政策發展的總方針。此外,也藉由委員會議決議要求各部會協助推動相關政策。如2005年通過各部會訂定「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一方面督促部會逐步完備推動性別主流化之各項工具,另一方面更引導部會提出具部會特色的婦女(性平)政策、2006年除規定行政院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均應設置層級最高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也要求中央各級委員會的組成要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原則,而目前已有九成委員會達成該項目標,這是我國邁向多元治理的一大進程。
在中央部會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下,行政院主計處完成「性別統計」建置,並進行多項「性別分析」報告,也研議「性別預算」編列及績效評估流程;
人事行政局除了在「性別意識培力」上持續辦理各種在職訓練課程,2011年起並在歷年所舉辦以拔擢女性主管為目的的「金馨獎」中,加重了推動性別平等業務具體成效的評量指標;研考會更研擬了「性別影響評估」,將行政院重大中長程計畫與法律案修訂納入性別觀點,建立各種指標及管考機制;各部會也逐漸發展具促進婦女權益或友善性別的專屬業務。在每一次法規與政策的推動改革上,雖無法立即改變社會文化及行政體系中既有的性別關係,但能將性別觀點逐漸帶入到政府各項施政計畫中,使國家資源能做最有效且公平的配置,何嘗不是國家邁向文明與實質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
性別平等 永續發展
21世紀的今天,全球化的結果產生了層出不窮的問題,聯合國為因應這些問題所帶給婦女的衝擊,在2010年7月1日宣布整併原有的四個婦女相關單位,成立一個更高決策層級的整合性單位「UN Women」,期能以更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全球婦女面臨的問題,並推動人類社會性別平等目標的達成。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除了必須共同面對金融危機、極端氣候、天災頻繁、能源與糧食短缺等全球化的時代挑戰外,亦需妥善因應國內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貧富差距擴大、家庭與校園暴力、新型態家庭浮現、身心健康失衡、青年與中高齡就業困難、環境過度開發等在地化的政策課題。同時,歷經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的洗禮,臺灣社會的發展更緊密的與世界連結,並呈現了全球化與在地化的交錯面貌。諸如國際遷移浪潮下,跨國移工與新移民的多元文化衝擊,或在普世人權意識的浪潮中,少數群體對身分認同和公民權利的覺醒與訴求等,凡此都揭示了性別平等不再只是兩性公平與否的論爭,而是更全面的與社會既有結構和社會變遷趨勢相互結合。性別不是統計上的一個類別或名目,它攸關著各項公共議題能否獲得社會共識的關鍵本質,也牽引著政府施政回歸以人為本的初衷。
我國如何配合國際潮流,在既有的基礎上繼續向前,調整中央與地方在性別平等推動上的步調,強化政府與民間在婦女權益及性別平權工作上的夥伴關係,促進國內外婦女組織的緊密聯繫,共同面對各項挑戰,克服各種困境,都需要更
具前瞻的政策規劃。加上適逢政府組織改造之際,行政院將於院內設置「性別平等處」,處理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事務,針對此專責機制的設立,也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施政藍圖。因此,行政院婦權會在2010年後期邀集學者暨民間婦團,開始著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的撰擬工作,並於2011年3 月首次由中央政府召開「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討論此一綱領草案並凝聚共識。這項工程前後舉辦超過50場各類型會議,結合政府與民間、中央與地方超過2000位代表參與,可說是再度發揮了婦權會民主平臺的功能。期盼此一政策綱領的提出,能持續打開社會各界的性別視野,促使臺灣邁向更多元、包容、豐富且文明的永續社會,開創我國在婦女權益與性別平權的黃金時期。
基本理念
本綱領的撰擬,係由民間與政府共同協力,多次對話後形塑而成,格式上有別於一般綱領的概要陳述樣態。其架構的設計,是在回顧國際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思潮的演進後,進一步檢視國內現況與環境,並考量施政延續性,除了將原2004年婦女政策綱領中所關切的六大領域加以擴充或合併外,並因應國內外面臨的迫切議題,增加「人口、婚姻與家庭」以及「環境、能源與科技」兩篇,使更具完整性與前瞻性。而其基本精神,則來自對三大理念的堅持,分別是:「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以及「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整份綱領除了以這三大理念貫穿全文外,各篇還分別體現該領域所要掌握的重點與追求的理想,茲分述如下:
第一篇「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源自先前的「婦女政治參與」篇。它不但將婦女參與的面向,從政治領域擴充到經濟與社會領域,更將婦女參與的概念,從權力的獲得提升到決策的參與和影響力的產生。同時對平等的追求也不僅限於性別間的平等,亦重視性別內的平等。這些理念的實踐都有賴一個良善參與式民主的建構。
第二篇「就業、經濟與福利」,合併了先前「婦女福利脫貧」與「婦女勞動
經濟」篇。思考將就業、經濟與福利三者緊密結合,以避免攸關婦女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措施因行政分立導致政策失能。此外,對於持續擴張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能帶來全球性災難,也主張政府必須為相對弱勢者提出保障,而「混合式經濟體制」可以給自由市場畫出一道紅線。
第三篇「人口、婚姻與家庭」,雖屬傳統婦女議題,但長久以來婦女在婚姻與家庭這塊私領域中所面臨的困境,不但始終未能完全解脫,對於快速社會變遷所產生的問題仍承擔重任,特別是在家庭中所扮演的照顧角色,已然成為婦女另一項沈重的專屬負擔。因此,平價、優質與普及的照顧服務是持續必要推動的工作,其中又以弱勢群體與偏鄉人口更需關注。此外對於逐漸形成的多元化家庭,也需社會共同面對,合力解決。
第四篇「教育、文化與媒體」,除了肯定落實現行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對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外,對於媒體雖肯定其多元與創新,但對其帶給婦女與兒少之影響仍頗多擔憂。因此,針對媒體的自律、他律與法律規範,需有更多女性的參與和觀點輸入。此外,對於突破長期以來的父權文化束縛,需從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著手。
第五篇「人身安全與司法」一直是婦女十分關心的議題,因此本篇除針對現有人身安全機制與法律落實,提出更具體作為外,同時亦認知到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若缺乏司法體系的共識,終將功虧一簣。因此,藉著CEDAW國內施行法的通過,一併將婦女社群對司法體系的期待納入綱領中。
第六篇「健康、醫療與照顧」,從婦女親善的概念擴展至性別友善,強調未來如何強化利用已建置之性別統計作進一步的性別分析,據此發現健康機會與疾病因素之性別差異,健康政策全面融入性別意涵,強化醫療與照顧體系性別敏感度,俾使不同性別與弱勢偏鄉女性獲得性別特殊性與身心並重之服務。
第七篇的「環境、能源與科技」,是一項全新的課題,之所以納入本綱領中,一方面固然是全球性的思維,另一方面也是國內環境使然。目前國內這三塊領域重要性日益突出,影響極為深遠,但性別意識尚未能在這些領域中提升,同時,科技的發展若缺乏對人的關懷,往往帶來全人類社會更大的隱憂,因此,打破該
領域的性別隔離,並融入性別觀點與需求,將有助於實踐科技始終來自人性的承諾。當然,對於確保一個永續社會的環境政策,除了需要女性在日常生活中擔負實踐者的角色外,也需要她們在決策過程中發揮應有的影響力。
綜合前述三大核心理念以及各分篇所著重的觀念與作為,本綱領基本理念可凝聚成下列十點:
一、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 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 參與式民主是促進兩性共治共決的實踐策略。
五、 「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
六、 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的基礎。
七、 具性別意識的教育文化媒體政策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
八、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是捍衛人身安全的重要關鍵。
九、 性別特殊性及身心並重是推動全方位健康政策的目標。
十、 女性關懷融入環保與科技是對永續社會的承諾。
政策內涵
以下就各領域落實前述基本理念所應採取的政策內涵分述之:
一、 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1. 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2. 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3. 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4. 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 5. 亞洲標竿,接軌國際
二、 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1. 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2. 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3.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4. 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三、 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1. 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2. 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建立完整的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3. 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4. 尊重多元文化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5. 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四、 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1. 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2. 檢討研修相關法律、推動媒體自律及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3. 建立女性及各種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4. 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五、 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1.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2. 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3. 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4. 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六、 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1. 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2. 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
3. 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4. 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5. 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顧服務與健康資訊
七、 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1. 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2. 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3. 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4. 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
為求簡明,茲將各篇專論之「具體行動措施」摘要彙整如后;另為尊重各篇執筆人原創精神及各界研商之結論,仍保留完整文字於各篇專論,以便參閱。
一、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 儘速建立並強化政府各部門,尤其是五院之性別平等政策機制。
(二) 各級政府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與相關委員會委員組成,應提升原住民、新移民、老年、勞動、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之代表性。
(三) 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國公營事業單位及政府財團法人機構等委員會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
(四) 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並逐步提高比例。
(五) 提撥一定比例之政黨補助金以促進婦女參政。
(六) 降低選舉保證金門檻及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提升女性與小黨參政的機會。
(七) 發展具備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活化婦女組織,對原住民女性、部落領袖、教會牧者、新移民女性、新移民配偶之家庭與新移民人口集中之鄉
鎮加強進行性別意識培力,增加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
(八) 對於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及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進行性別意識培力,提升女性參與程度,並增加女性進入決策階層之可能性。
(九) 建立市場經濟、社會組織、與家庭生活的性別統計,重視在地知識,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提升政策規劃的適切性。
(十) 加強對國內團體議題倡議與國際連結能力,並協助草根婦女團體之國際參與,增加我國在國際場域性別平權表現能見度。
二、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 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並檢視以家戶為基礎與以公民身分為基礎之社福相關補助與津貼,是否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
(二) 為使各項年金制度能有效回應女性兼顧家庭與工作之就業模式,應就現有職業保險之社會安全體系,思考可能之整合方向,強化年金制度回應不同生命週期女性進出職場的累進模式,確實保障女性之老年經濟安全。
(三) 整合政府社會福利與就業輔導窗口,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針對農漁村婦女、原住民、新移民、受暴婦女、愛滋病患、多元性傾向等不同群體,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服務方案。
(四) 在符合公共利益、多元文化思維及擴大不同社群參與的精神下,避免照顧產業過度市場取向,研擬制定普及化、可負擔之照顧服務政策,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
(五) 推動企業內家庭政策,協助上有老人、下有幼兒的「三明治」家庭,協助解決家庭照顧的需求,包括落實有關企業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彈性上下班及彈性上班地點等措施,並保障回到職場的權益,避免女性及家庭照顧者因家庭照顧而中斷就業或退出勞動市場。
(六) 落實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法規,強化性別
平等與就業歧視審議機制與申訴管道,增加相關勞動檢查及專業人員訓練。同時,加強企業主於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孕產權益、性騷擾防治等重要議題之性別友善態度與認知;並研議相關鼓勵措施,表彰性別友善企業。
(七) 為提升女性人力資本及資產累積,結合職業訓練、媒合就業支持體系,提供女性可近性、在地化之職訓與就業資源;尤其針對二度就業婦女進行職訓,以期使技能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並增加彈性工作機會,使婦女可以兼顧家庭與就業。
(八) 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建構「合作事業平臺」,協助婦女籌組合作社,開發行銷通路的共同場所與機會;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環境。
(九) 建立女性創業服務的單一窗口及有效支援系統,提升商業知識,增加融資管道,改善法規環境及商機資訊,擴展女性經營企業在國內外市場能見度,朝「全育成」中心方向進行,並遴選有實際創業經驗及具性別平權意識的婦女擔任顧問,分享成功經驗。
(十) 開發女性創業之優勢領域,據以發展女性就、創業政策與輔導之最適化指標與政策作法;破除女性特質職種的迷思,破除傳統刻板印象之就、創業限制。
三、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一) 人口政策應考慮各類人口與家庭的需求,並融入性別意識,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使各項政策與服務方案皆具有性別敏感度,以落實性別正義,健全社會發展。
(二) 持續推動並改善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運作,加強保母的輔導培訓、居家托育管理,提升保母服務品質,並推動企業設置托育設施,鼓勵企業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
(三) 落實保障懷孕青少女之照顧及權益,非婚生子女應與婚生子女獲得同等
之生存權、身分權、就養權、就學權等及社會福利服務。
(四) 保障身心障礙者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之平等權益,並應特別重視女性身心障礙者之雙重弱勢處境,使其享有尊嚴生活及發展機會,並定期檢討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之適當性,以減輕各類人口家庭照顧(如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經濟壓力。
(五)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如「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等,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六) 加強司法、檢調與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於庭訊審查、調解及判決過程中,避免性別歧視。另對於財產繼承權、子女監護權之審判及子女姓氏之選擇,應加強性別平權觀念宣導,消除傳統文化的性別歧視,俾利經濟相對弱勢之婦女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
(七) 落實推動婚姻移民之照顧輔導措施,提供便捷新移民諮詢服務管道及加強培養各地通譯人才,提供婚姻移民更完善的通譯服務,並於執行「婚姻真實性」之查察裁量時,應具備性別敏感度。維護受家暴新移民之權益,並研議修改目前國籍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在歸化過程中,婚姻移民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
(八) 完備各生命週期之照顧服務與家庭支持系統,建立優質、平價、可近性的生育、養育及照顧環境: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強化保母制度、非營利型態之國小學童課後照顧、擴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長期照顧制度,以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九) 針對各原住民族之族群特性,推動部落托育、長期照顧等家庭照顧服務與暴力防治工作。
(十) 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相關福利,以強化其家庭功能;並鼓勵社會各界重視性別人權,積極推動討論對於同志伴侶相關權益之保障與法規研修。
四、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 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建立檢討、督導與管考機制,以消除性別、階層、族群等面向之偏見與歧視。
(二) 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歷程(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強化職前與在職訓練、落實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如學制內各級學校、學制外社區大學、家庭教育中心、終身學習及特殊教育機構等)。
(三) 強化與提供各種性別弱勢群體(如農漁村婦女、原住民、新移民、受暴婦女、多元性傾向者)性別平等意識與培力,並積極推動男性參與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四) 鼓勵性別平等教育學術研究之發展與教材教法之開發,制定適合各級教育階段各類形式教材,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的基本規範或要點,並研訂檢核指標。
(五) 推動媒體自律及公民團體進行他律,利用性別相關案例及報告,透過教育宣導、業界座談等機會,減少媒體忽略性別意識的報導方式;或提供案例彙編供公民團體與學界推動媒體素養教育使用。
(六) 輔導鼓勵媒體內部成立性別平等專案會議或委員會,自我增進性別相關知能,檢視媒體組織內部運作與其訊息製播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及多元族群需求。
(七) 輔導媒體製作具性別友善精神的廣電節目、網路遊戲、平面專題報導等,同時檢視並研修法令,以建立新興媒體平臺規範。
(八) 建立女性及各種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多方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公平分配相關文化資源。
(九) 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十) 積極鼓勵多元文化教育的推動與實施,強化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師資之多元文化知能。
五、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 結合學校、社區、民間團體與企業的力量,建構對性別暴力、性騷擾零容忍之社會意識與教育。
(二) 各級政府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與資源,整合各單位之功能,建構暴力防治跨網絡整合性政策與服務模式。
(三) 各相關專業養成教育過程中,設置性別意識、婦幼人身安全保護性工作、法令與性別暴力防治專業之課程;並編列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社工、警察、犯罪防治、醫護、心理諮商輔導等)開設相關司法保護學程。
(四) 強化性侵害等保護性案件之蒐證、採證與偵處能力,建立性侵害案件之專業處理團隊。
(五) 檢討修正性別暴力相關法規,周延對被害人的保護,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與處遇制度。研議建立全國性之性別暴力犯罪資料庫,進行相關研究分析,有助於相關預防與處遇措施之擬訂,並強化各專業機構之合作與防治效能。
(六) 針對多元族群、文化、性傾向、不同年齡之被害人,強化各項支持方案,開展多元處遇模式,使其享有平等與專業之對待。相關服務人員應具有文化與性別敏感度,以回應多元族群與不同性取向者之服務需求。
(七) 檢討現行跨國境婚姻媒合與移工之仲介制度,強化相關司法與工作人員對人口販運之辨識能力,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建立國際合作管道,共同致力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落實人口販運業務專案窗口,建立防治網絡,定期召開會議,並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參與,以提升防治成效。
(八) 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司法協助與資訊說明等服務,且應制訂申訴、處理、調查、保護等統一之服務流程,並強化相關服務資源。檢討人口販運案件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及人口販運案件之處理時效,強化人
口販運之被害人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通譯、陪同偵訊及庭外安全護送、安置保護、技能學習與就業訓練,協助其生活,以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
(九) 強化治安,檢視與改善公共空間之安全性及友善性,並鼓勵發展因地制宜的社區安全維護方案,建構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
(十) 建立性別友善司法環境,提高司法及檢調單位處理婦幼案件之性別意識,於司法與警察體系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
六、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 制定具性別意識、公平性與跨部會整合之健康政策,強化性別統計分析與政策之連結性和成效性分析。
(二) 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發展評核指標與策略,避免過度醫療化,關注性別刻板印象造成之身心健康危害,破除疾病之性別盲,提供具性別敏感度之醫療保健服務。
(三) 營造健康/醫療/照顧產業之性別友善性,強化機構、人員、服務與研究之性別敏感度與多元文化觀點,縮小職業性別隔離,依其性別角色需求發展健康策略。
(四) 針對不同性別、族群、地區、產業與工作屬性群體,發展適切之全人健康照顧服務對策與保護服務,涵蓋生命週期中生育健康、經期健康、心理健康等女性重要健康議題,確保充足性、可近性、自主性、預防性、整合性。
(五) 鼓勵生育資訊與母嬰親善政策融入性別平等觀念,改善新生兒性別比例失衡現象,加強伴侶之生育照顧責任,建構孕產婦的在地化照顧網絡,提升生育健康知能和自主性。
(六) 建立兒童與青少年正確體型意識與身體意識,提供具社會性別視角之健康教育、性教育、經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並評估監督其成效。
(七) 強化長期照顧制度之性別敏感度與文化適切性,提升照顧工作價值感,針對長期照顧需求的性別差異、城鄉和部落需求,發展適切且可近之策略,並擴大不同社群參康與民主審議和監督機制。
(八) 偏遠鄉鎮應以社區、部落為主體,整合醫療資源服務,納入社區及部落女性參與規劃和決策,以滿足各生命週期中不同性別之需求,提供性別友善且便利之身心健康諮詢、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以及相關資訊/資源之轉介,並考量社區及部落型態、健康需求與資源之差異性,減少其所造成不同的健康威脅。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 蒐集我國環境(含自然環境、防救災體系、基礎設施、營建工程、大眾運輸交通等)、能源(含生產、供給與消費層面)、科技(含所有科學、科技產品、資訊媒體、通訊服務等)領域內,教育、就業、決策與受益人口之性別統計,建立長期追蹤資料庫,並進行國際比較。
(二) 鼓勵各部門發展積極策略,包括家庭與工作平衡策略,檢討勞動條件與超時工作情形,以吸引更多女性進入環境、能源、科技領域就業,並鼓勵男性兼顧家庭照顧責任。
(三) 針對大眾運輸、水電瓦斯、鐵公路、橋樑道路、路燈、公廁、衛生下水道、人行道、公園綠地、圖書館、電信通訊等各種基礎公共建設使用經驗,就性別與城鄉差距面向,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改善方案。
(四) 針對氣候變遷之環境敏感地區,研擬符合在地脈絡及社區、部落認同的防災策略,調查瞭解女性在減災與調適計畫中的角色需求與貢獻。
(五) 以女性、高齡、兒童、行動不便者或其他弱勢族群之使用經驗與需求為基礎,檢討公共空間及設施,包括道路、人行道、天橋地下道、公廁、哺乳空間、大眾運輸工具等,是否符合多元友善的通用設計理念,並訂定具體改善計畫及時間表。
(六) 推廣無害環境的農業技術,支持有機小農之發展,鼓勵綠色消費;由公
部門與學校做起,使用在地食材,以減少食物里程並提高食物安全。
(七) 落實環境資訊的公開透明機制,對各種汙染、風險、公共衛生、公共場所安全、新興開發案的環境影響、工程規模等資訊,應具性別意識並考量地區居民習慣與便利性,及時做到資訊適度公開。
(八)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設計公民參與和審議之機制,保障民間團體及公民擁有參與全國性與地方性環境、能源與科技等決策的管道,並確保女性的充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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