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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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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務部於105年4月11日函轉行政院函示,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如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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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務部於105年4月11日函轉行政院函示,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如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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