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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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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說明事項二、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389
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說明事項二、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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