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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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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一案,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 資料點閱次數:672
有關行政院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一案,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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