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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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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徵才:約聘研究員1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470
一、 職稱:約聘研究員。 二、 性別:不拘。 三、 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 四、 面試日期:另行通知 五、 面試地點:本所A棟4樓會議室。 六、 報名方式: (一) 意者請至本所網址https://www.tpa.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報名表〈含自傳〉使用,並於107年4月23日前親送本所收發室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二) 報名信封請於右上角註明【應徵毒物化學組約聘研究員】字樣,資格審查合格者,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電話請儘量保持暢通。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三) 報名應繳證件、資料: 1. 報名表及自傳1份(請自行於本所網址下載使用,並貼妥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學歷證件影本1份。 3. 退伍令影本1份(女性免當兵者免附)。 4. 工作證明文件影本1份(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表或在離職證明書)或曾於公家機關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專業證照及格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6. 以上應繳表件,請依所列次序由上而下排列整齊,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於期限內,親送本所收發室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收。 7. 所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交影印本,經查驗後概不退還。 8. 應徵者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撤銷甄選或甄選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七、 工作項目: (一) 負責新興毒品尿液檢驗技術之研發。 (二) 檢驗方法確效及量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三) 檢驗標準作業程序之制定。 (四) 新進人員職前教育訓練。 (五) 人員能力檢定及鑑驗能力試驗。 (六) 精密儀器進階維護保養。 (七) 實驗室自行建置質譜圖正確性比對工作。 (八) 鑑驗難題之研判及解決。 (九) 檢驗數據之判讀審核。 (十) 檢驗報告簽署及出庭作證。 八、 工作地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九、 資格條件: (一) 學經歷: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國內外醫藥、化學相關科系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 國內外醫藥、化學相關科系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6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 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且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自實際到職日起聘,聘約為1年1聘,每年年底須經過考核成績優良,始得續聘,最長聘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備取人員,於本所出缺時,依錄取順序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報到者,以棄權論,並註銷備取資格。 (二) 月支報酬:424薪點起薪(約新台幣51,346元),逐年考核最高可至582薪點(約新台幣70,480元)。 (三) 受聘時應簽具切結書,聘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聘,另聘用原因消失及所佔職缺經上級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修訂致無法進用時,應即解聘,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本甄選視面試成績擇優錄取,面試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得錄取。 (五) 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者,候用期限自遴選結果名單確定之翌日起算1年,期滿未獲聘用者或聘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被聘用資格。 (六) 各項應繳驗證件,請仔細檢查後再行寄出,如有遺漏、資料不齊或影印不清,不予受理,視同放棄,因而影響當事人權益者,自行負責,本所不再另行通知補件,以維護其他應徵者權益。 (七) 本甄選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得延期舉行,日期另行通知並公告於本所網址https://www.tpa.moj.gov.tw。 十一、 聯絡方式: (一) 本所人事室 1. 電話:(02)82211628 2. 總機:(02)22266555轉100 潘先生 3.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4. 如有疑問,請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洽詢 (二) 本所網址:https://www.tpa.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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