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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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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02
  • 資料點閱次數:31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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