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第2次約僱人員甄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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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職稱:約僱人員。
二、 性別:不拘。
三、 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四、 工作項目:擔任法醫病理檢驗鑑定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五、 工作地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六、 資格條件:
(一)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醫學相關科系尤佳。
(二) 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且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七、 報名及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至本所網址https://www.tpa.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報名表〈含自傳〉使用,並於111年5月12日前親送本所收發室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二) 報名信封請於右上角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字樣,資格審查合格者,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電話請儘量保持暢通。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三) 報名應繳證件、資料:
1. 報名表及自傳1份(請自行於本所網址下載使用,並貼妥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學歷證件影本1份。
3. 退伍令影本1份(女性免當兵者免附)。
4. 工作證明文件影本1份(在離職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表)或曾於公家機關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5. 專業證照及格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6. 以上應繳表件,請依所列次序由上而下排列整齊,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於期限內,親送本所收發室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所人事室收。
7. 所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交影印本,經查驗後概不退還。
8. 應徵者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撤銷甄選或甄選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面試日期:以本所公告之日期時間為準。(資格符合人員名單及甄選時間等相關資訊,於面試前公告於本所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當天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備驗,或以視訊方式辦理)。
2. 面試地點:本所A棟4樓會議室。
3.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僱用至111年8月31日止;備取人員,於本所出缺時,依錄取順序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報到者,以棄權論,並註銷備取資格。
4. 月支報酬:280薪點 (約新台幣36,316元)。
5. 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失及所佔職缺經上級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修訂致無法進用時,應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6. 本甄選視面試成績擇優錄取,面試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得錄取。
7. 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者,候用期限至111年8月31日止,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被僱用資格。
8. 各項應繳驗證件,請仔細檢查後再行寄出,如有遺漏、資料不齊或影印不清,不予受理,視同放棄,因而影響當事人權益者,自行負責,本所不再另行通知補件,以維護其他應徵者權益。
9. 本甄選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時,得延期舉行,日期另行通知並公告於本所網址http://www.tpa.moj.gov.tw。
(五) 聯絡方式:本所人事室(02)22266555分機100 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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