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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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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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第 1 條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 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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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