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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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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及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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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證物組常見問題及說明 110/10/28 

Q1: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組是否通過實驗室認證?若通過,其認證項目有哪些?
A1:本所血清證物組係於民國100年9月18日首次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另於民國109年9月3日通過新版ISO 17025:2017規範延展認證。各項檢驗及實驗過程均有操作標準書(SOP)可供依循,且為持續維持實驗室品質,每年均接受TAF監督評鑑,以提供最正確的DNA鑑定結果。本所血清證物組因應實務案件需求,積極建立各項檢驗技術,目前已有刑事DNA鑑定、親子鑑定、ABO血型基因型鑑定、NGS粒線體基因組鑑定、動物種屬鑑定及矽藻鑑定等6項,以協助法院或檢察署鑑定案件中所遭遇的問題。

Q2:研判二者具有親子關係之依據為何?
A2:依據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109年5月12日修訂「親緣DNA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TAF-CNLA-T13(4))之7.2.4「實驗室應使用各自獨立的多基因座法進行分析,親子鑑定中基因座之系統組合親子排除率應達99.99%以上,個案鑑定結果對於不能排除的系爭父親(或母親或子)之親子指數應達10,000以上。」及引用臺灣地區漢人STR基因頻率數據以「累積親子指數CPI值驗算法」進行親子鑑定,若所得之累積親子指數CPI值達10,000以上,已達前述認證技術規範之要求,因此,研判此二者之間極可能(機率99.99%含以上)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

Q3:如何申請無名屍比對鑑定服務?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A3:
1.欲申請比對無名屍的家屬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失蹤或懷疑已死亡者:向戶籍管轄之警政單位報案並建立失蹤者之特徵檔案,警政單位會協助採集口腔棉棒或含失蹤者DNA之檢體後,送地檢署,再轉送本所進行DNA檢驗比對。
    (2)在國內失蹤或死亡而親人在海外者: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各地外館將協助採集口腔棉棒或含失蹤者DNA之檢體後,送本所進行DNA檢驗比對。
    (3)在大陸失蹤或死亡而親人在國內者:向戶籍管轄之地檢署聲請協助採集口腔棉棒或含失蹤者DNA之檢體後,送本所進行DNA檢驗,本所會將DNA資料送陸委會轉相關單位協助比對。
    (4)在海外失蹤或死亡而親人在國內者:向戶籍管轄之地檢署聲請協助採集口腔棉棒或含失蹤者DNA之檢體後,送本所進行DNA檢驗,本所會將DNA資料送外交部轉相關單位協助比對。
    (5)除上述狀況外,民眾亦可親自前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申請:民眾可就近逕洽本所提出申請比對,由專責人員採檢口腔棉棒,進行DNA檢驗比對,為提供便民服務。
2.申請人(或單位)請至少提供2位(含以上)一親或二親等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各警察機關、地檢署或本所辦理。申請人(或單位)可先至本所網站下載相關申請表單「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體採樣同意書」(附件1)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親緣鑑定申請表」(附件2),本所網址:https://www.tpa.moj.gov.tw/mp094.html,預約電話02-22266555血清證物組。
3.以無菌棉棒採集家屬標準檢體,棉棒在口腔內左右雙頰各刮抹5次以上,須採3支棉棒,棉棒陰乾後,置入紙袋保存。
4.家屬口腔棉棒送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後將進行DNA分析並與無名屍DNA檔案進行比對。比對相符者,將發函通知該屍體管轄地檢署,由地檢署通知家屬到署辦理相驗屍體證明書開立及屍體請領相關作業。比對無相符者,亦發函通知,載明將家屬DNA型別建檔並將持續與日後建檔之無名屍DNA型別資料進行比對,俟有結果再行通知。

Q4:辦理一般親子鑑定案件須要多少時間?
A4:本所辦理一般親子鑑定案件約14個工作天,但若遇特殊情況或檢體嚴重裂解時,所需鑑定時間將會依實際狀況調整或增加。

Q5:請問可以拿自己的檢體來鑑驗嗎?不行的話還可以送何處鑑驗?
A5:本所目前僅受理各檢察署、法院及警察機關等之刑事案件。一般民事或親子鑑定案件,請逕洽各地醫學中心或鑑定單位辦理。

Q6:於鑑定報告中,有關Y-STR DNA型別相符而研判「不排除具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意義為何?
A6:人類Y染色體為父系遺傳,男性子代之Y染色體來自父親,故同父系之男性應具有相同之Y染色體,例如祖父、父親、伯父、叔父等,均具有相同Y染色體。但因Y-STR DNA基因型別鑑別力不若STR DNA型別高,除發生基因突變情形外,二個檢體具有相同Y-STR DNA型別者,則研判「不排除具有同父系血緣關係」。

Q7:於鑑定報告中,有關粒線體 DNA型別相符而研判「不排除具有同母系血緣關係」之意義為何?
A7:人類粒線體為母系遺傳,子女之粒線體均來自母親,故同母系之子女應具有相同之粒線體,例如外祖母、母親、舅舅等,均具有相同粒線體。但因粒線體DNA基因型別鑑別力不若STR DNA型別高,除發生基因突變情形外,二個檢體具有相同粒線體DNA型別者,則研判「不排除具有同母系血緣關係」。

Q8:於鑑定報告中,所得之「『極可能』或『很可能』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之結論,有何差異?
A8:報告中所謂之「極可能」或「很可能」是依親子關係指數高低所下之結論:
1.極可能(親子關係指數大於10E+4):法醫檢體與尋親家屬之間99.99%(含)以上機率,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
2.很可能(親子關係指數大於10E+3):法醫檢體與尋親家屬之間99.90%(含)以上機率,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

Q9:何謂隨機相符頻率?且於鑑定報告中,所得之「『極可能』或『很可能』來自同一人所有」之結論,有何差異?
A9:
1.所謂「隨機相符頻率」是指DNA型別出現之頻率,其倒數之意義為「理論上,在多少信心水準下,於多少人口中,才可能再出現相同DNA型別」。故隨機相符頻率越低,代表此組DNA型別越罕見。
2.報告中所謂之「極可能」或「很可能」是依隨機相符頻率高低所下之結論:
   (1)極可能(隨機相符頻率小於10E-14):在99.9%信心水準下,全世界人口中(約70億),除涉嫌人外,不會有第二個人具有相同DNA型別。
   (2)很可能(隨機相符頻率小於7.5E-12):在95.0%信心水準下,全世界人口中(約70億),除涉嫌人外,不會有第二個人具有相同DNA型別。

 Q10:埋葬多年骨骸可否進行法醫DNA鑑定?
A10:骨骼係人體最堅硬組織,人死後身體軟組織逐漸腐敗或裂解,最後僅剩骨骼。因此,埋葬多年骨骸若保存狀態良好,仍有機會可檢出DNA型別。

Q11:已呈重度腐敗、枯骨化之屍體或頭顱,應採何種檢體進行DNA鑑定?
A11:重度腐敗之檢體,建議採取牙齒,以臼齒為優先,數量5顆(含)以上,避免採集齲齒或根管治療之牙齒。若是枯骨化之屍體建議採取牙齒(如前揭建議內容)及大腿股骨。若是僅有頭顱檢體,建議整顆頭顱送驗,俾利實驗室妥適處理。

Q12:若屍體已進行火化,是否仍有可能作DNA之鑑定?
A12:一般火葬場之火葬設備燃燒溫度高達約攝氏一千度左右,遺體經此高溫及長時間燃燒後,所有組織已碳化,無法檢出DNA型別。

Q13:病人留存於醫院之「病理蠟塊」檢體,可否能檢出DNA型別,以提供親緣關係鑑定使用?
A13:一般病理蠟塊之製成均經一定處理程序,然而,此過程會破壞DNA。因此,不易從病理蠟塊檢出完整DNA型別,提供後續親緣關係鑑定使用。

Q14:可否能提供失蹤者個人物品(例如牙刷、眼鏡、刮鬍刀等)作為標準檢體?
A14:鑑識人員可從個人物品上採集失蹤人可能脫落之表皮細胞進行DNA鑑定。

Q15:尿液檢體可否進行DNA鑑定?
A15:尿液中細胞含量不多,且含菌量較高,易使DNA遭破壞,亦會受個人體質、尿液保存情況等因素影響。因此,雖然尿液檢體可進行DNA鑑定,但不易檢出完整DNA型別。

Q16:如果曾經接受過骨髓移植的人,可否抽血進行DNA鑑定?
A16:接受骨髓移植之人,建議採集至少10根含有毛囊的毛髮檢體實施DNA鑑定為宜。

Q17:如果曾經接受輸血的人可否抽血進行DNA鑑定?
A17:血液主要組成分為血球及血漿,血球又分為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而成熟的紅血球是沒有細胞核,血小板亦沒有細胞核,此外,白血球生命週期約為數天,血小板生命週期約1星期,紅血球生命週期約為120天。故欲進行DNA鑑定者,應先評估被採樣者曾經何時輸血,再決定採集血液或口腔棉棒進行DNA鑑定。

Q18:如何保存血斑、唾液斑或精液斑等生物性檢體?
Q18:建議將這類檢體放在陰涼處風乾後放入紙袋,置於室溫(25°C)保存即可。雖是如此,仍請委鑑單位應儘速送驗,避免檢體裂解,影響鑑定品質。

Q19:同卵雙胞胎的DNA型別是否有差異?
A19:以目前常規法醫DNA鑑定技術係無法鑑別同卵雙胞胎個體差異。

Q20:法醫DNA鑑定是否會檢出個人隱私?或遺傳疾病?
A20:目前,常規法醫DNA鑑定所使用基因位(例如STR、Y-STR、X-STR及粒線體DNA等)係為非密碼區(Non-coding region),這類基因位與個人隱私或遺傳疾病無關。因此,無從知曉個人隱私及遺傳疾病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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