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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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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法醫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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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意願擔任法醫師工作者,可參考下述法醫師法各項規定。

1. 根據「法醫師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2. 根據「法醫師法第四條」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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