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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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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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
副所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三 | 法醫病理組之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研究員 | 薦任或簡任 | 第九職等或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ˋ二 | 法醫病理組之研究員,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法醫病理組之副研究員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助理研究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七 | 法醫病理組之助理研究員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三)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三十四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九」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