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6
  • 資料點閱次數:18426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法醫病理組之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研究員 薦任或簡任 第九職等或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ˋ二 法醫病理組之研究員,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法醫病理組之副研究員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助理研究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法醫病理組之助理研究員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三)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三十四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九」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