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委外人員考評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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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委外人員考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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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 1 | 一、為加強管考委外人員之勤、惰、工作能力,俾作為本所獎懲或解聘依
    據,特定本要點。 | 
|---|---|
| 2 | 二、考評時間: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辦理上一季之考評。 | 
| 3 | 三、受評對象:全體委外人員。 | 
| 4 | 四、評分人員:管理單位考評人員為秘書室主任,業務單位考評人員為各
    該組室主管,總評人員為所長。 | 
| 5 | 五、評分比例:管理單位及業務單位各四十分,總評二十分。考評成績由
    秘書室彙整之。 | 
| 6 | 六、獎懲辦法:
    1.每年總成績前三名者,簽報  所長核給適當之獎勵。
    2.受評人員各季評分未達七十分者,由秘書室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於
      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次季評分仍未達七十分者,由本所依
      契約解聘或通知承攬公司更換之。 | 
| 7 | 七、考評項目分為勤惰、工作能力及自動自發等三項。 | 
| 8 | 八、委外契約訂有試用期間者,其考核合格標準不得低於七十分。 | 
| 9 | 九、本要點經 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