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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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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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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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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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檢察機關刑事鑑識需要,
提昇法醫鑑驗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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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依本要點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公開甄選;其資格應由本
所各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所長核定選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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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經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頒
發之證明者。
(二)身心健康,領有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檢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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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本所每年得選送一至五名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期間不得逾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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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除應審查第三點之資格外,並應
檢視下列文件:
(一)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之入學許可相關文件。
(二)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若對語文能力有所要求,應提出符合要求
之證明文件。
(三)出國進修同意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保證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送原服務機關(構)及本所各一份
)。
(五)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原服務機關(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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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本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前,應與其簽訂書面行政契約(如附
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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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本所於核發受選送人出國進修費用前,應檢視下列文件: (一)受選送人已辦妥之出國手續、護照及相關簽證。 (二)第六點之書面契約。 (三)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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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前點核發之出國進修費用,應依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與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