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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1
  • 資料點閱次數:1944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員工社團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文康社團成立申請表.DOC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員工各社團負責人資料.DOC
  • 附表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文康社團年度成果表.DOC

 

1
一、目的及依據:
    為倡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培養
    團體精神,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成立文康社
    團,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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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團種類及參加對象:
    社團種類暫限運動類、藝文類、聯誼類、服務類,由本所人事機構(
    以下稱管理單位)統一規劃。參加對象限本所之在職及退休員工(含
    研究助理、委外人員及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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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團成立:
    活動內容相同者以成立一社團為限。新成立社團應由至少有在職員工
    十人以上發起填具申請書表(格式如附表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簽奉核准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召開社員大會互選社長及
    擬訂社團活動章程等。活動章程應明列社團組織及社員權利義務;其
    牴觸法令規定之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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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組織:
(一)社員大會:為決定社團活動之組織,由全體社員組成。
(二)社務顧問一人:負責指導監督社務,由管理單位簽請由該社團社長
      之服務單位主管或適當人員擔任。
(三)社(班)長一人:社團負責人,由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個人參加社團擔任社長,應以一種社團為限。
(四)總幹事一人:負責社務之籌劃、聯絡等事項,由社長提名,經社員
      大會同意任之。總幹事得就社員中選任幹事若干人,協助社務之執
      行。
(五)選舉結果,應於選後一週內送管理單位備案。負責人有調(離)職
      或不勝任時,應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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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團活動:
(一)社團定期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次。活動時間以假日或非辦公時間
      為原則,不得影響正常業務之進行。如需利用辦公時間者,應事先
      會知管理單位。並經簽奉核可,始得以公假登記。
(二)為期撙節經費及人力,社團應配合機關委託辦理相關性文康活動,
      機關球類代表隊之賽前集訓亦得向該社團借用場地,或合併練球,
      以切磋球技。
(三)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機關交通車輛,機關於不妨害正常調度下,
      儘量予以支援。申請借用手續,由社團逕洽本所秘書室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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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經費:
(一)社團經常性活動所需經費,應由各社團定期向社員收取社費支用,
      收費標準由社團自行訂定。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情形
      應詳列書面向社員報告。
(二)本所視經費狀況補助社團活動經費,各社團應於每月五日前,逕向
      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應於當月十日前彙整會同本所會計機構、
      秘書室審核。
(三)本所得視經費狀況增減社團數或補助金額,每一社團每月補助五○
      ○元;其社員逾十人者,每增一人增加補助五○元,最高以二、○
      ○○元為限,每月申請時應檢送社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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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團成果檢討:
(一)社團業務辦理情形,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各社團應於每年一月份將
      上一會計年度活動成果表(格式如附表二)填送管理單位彙整。
(二)舉辦活動績優之社團,應酌予表揚。各社團如有左列情形者,則視
      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補助其社團經費:
      1.未於期限內申請補助者(逾期不補發)。
      2.未依規定辦理社長、總幹事改選或補選者。
      3.無特殊事故,長時間未辦理活動,應予裁併或撤銷者。
      4.社團社員流失、人數不足,宣告解散者。
      5.活動內容與成立宗旨不符,經告知改進而遲未處理或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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