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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8
  • 資料點閱次數:3957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
總統令

 

茲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113公布

第 一 條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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