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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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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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
總統令
茲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公布
第 一 條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