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首頁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修正法醫師法部分條文聲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5
  • 資料點閱次數:684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修正法醫師法部分條文聲明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法醫所)表示,法醫師法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本次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絕非所謂由少數人壟斷本次修法之臆測,亦非會發生使得法醫師喪失專業,影響法醫鑑驗品質之情形。 法醫所指出法務部為鼓勵病理專科醫師投入法醫領域,同時維持與醫界的合作交流、充裕法醫業務人力,因此擬具本次「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為因應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第九次會議,於二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之附帶決議,以「專業、效能、正確、公信」為目標,依法醫師之專業區分執行業務,法醫師執行檢驗屍體業務,病理專科法醫師執行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業務,病理專科法醫師由具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且取得法醫師考試及格資格,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擔任。並同步推動病理專科醫師免參加法醫師考試,免於重複測驗專業,以鼓勵其投入法醫領域,並定明醫師及檢驗員均得賡續執行檢驗屍體業務,為擬具「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目的。 另法醫所為解決國內解剖及死因鑑定等業務的法醫師之不足,避免解剖業務集中於較少數法醫師,法醫所已於104(今)年7月間規劃提出集中解剖計畫,並且設置法醫所南區、中區辦公室,法醫所南區辦公室已於今(104)年8月初開始運作,法醫所中區辦公室亦於104年9月17日正式運作設置,預計可節省公帑近千萬元。 法醫所亦指出,設置法醫所南區、中區辦公室的最大好處除可方便中、南部區各地檢署檢察官訂定解剖時間,避免因解剖時間,延誤民眾處理遺體時間遭致民怨外,可讓有限資源發揮更大效益,也符合監察院一再要法醫所設置北、中、南、東4個解剖中心的要求,並疏緩法醫所在中、南部地區解剖及鑑驗委外業務需求。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