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案號:231030101、案名:駕駛兼法醫文書業務勞務案」第一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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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網站公告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案號:231030101、案名:駕駛兼法醫文書業務勞務案」第一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機關名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標案名稱]駕駛兼法醫文書業務勞務案
[標案案號]231030101
[機關代碼]3.11.45
[單位名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機關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聯絡人]李國賢
[聯絡電話](02)22266555分機201
[傳真號碼](02)22262660
[電子郵件信箱]victerli@mail.moj.gov.tw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傳輸次數]01
[標的分類代碼及名稱]911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預算金額]445,2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否
[後續擴充]否
[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公告日]102/12/02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辦理方式]自辦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時間]102/12/06 17:00
[開標時間]102/12/09 10:30
[開標地點]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7號3樓秘書室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否
[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刊登公報]是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自然人資格: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認證單位認證之電腦軟體應用丙級技術士證,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達70個字以上,熟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操作執行,具職業小客車駕照,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高中職以上學歷證明,繳稅證明,備妥500字自傳及企劃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
[附加說明](一)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可承攬本案標的之相關業者,於得標後應指派承攬業務人員一名,承攬人員應參照法醫師法相關規定繕造法醫鑑定報告書,並需觀看法醫解剖照片等,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認證單位認證之電腦軟體應用丙級技術士證,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達70個字以上熟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操作執行,廠商應參酌「投標廠商評審須知」項目提出企劃書,參與評審,廠商負管理監督責任。
)投標自然人資格:本工作鑑於具備法醫勘驗車駕駛及法醫專業行政文書業務承攬之稀有性,承攬人員應參照法醫師法相關規定繕造法醫鑑定報告書,並需觀看法醫解剖照片等,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認證單位認證之電腦軟體應用丙級技術士證,電腦中文輸入每分鐘達70個字以上熟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操作執行,不定期接受指派公務車駕駛任務,接聽民眾客訴及擔任機關總機,配合機關任務需要加班等事項,特奉准允許自然人投標,惟自然人投標時應具備本項各項能力專長外,資格條件應提供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高中職以上學歷證明,繳稅證明,職業小客車駕照及供500字自傳,另參酌「投標廠商評審須知」項目提出企劃書,參與評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